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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挾持的自殺:「五四」婦女史觀的製作 [转贴 2008-05-06 20:44:43]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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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挾持的自殺:「五四」婦女史觀的製作

⊙ 吳潤凱

 

一 前言:重審五四婦女史觀

  婦女史學家Joan Kelly-Gadol曾說過:「婦女史有雙重目的:把婦女還給歷史,以及把歷史還給婦女。」1應當說,自1902年梁啟超宣導新史學以來,婦女作為人類歷史的半邊天,同樣日益成為歷史書寫的主角之一。也就是說,在「把婦女還給歷史」這一點上,史學家們已經達成共識,而且作出了相當的成就。問題在於,如何「把歷史還給婦女」?

  女性進入歷史場景並不意味著女性視角的發生。五四以來,新文化份子出於塑造整體國民性的考慮,呼籲婦女解放。婦女作為一個整體,在中國第一次被歷史注目。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這種注目也導致了女性自身的失語。所有關於女性的言說幾乎都成為男性的單方面囈語。中國歷史上的女性被籠統地命名為「祥林嫂」──一個封建時代受苦受難的女性形象。在五四史觀的指導之下,婦女史一直被「壓迫─解放」的權威模式統治著。

  1990年代,美國學者高彥頤(Dorothy Ko)在其所著《閨塾師──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一書中標舉才女文化,對中國婦女史研究的舊有範式進行了質疑與否定。她在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只有當歷史學家對『五四』文化遺產進行反思時,社會性別才能成為中國歷史的一個有效範疇。」有鑒於此,作者對「壓迫─解放」的傳統範式作出深刻的批判,認為在以往的婦女史研究觀念中,中國婦女「有著落後和依從的女性身份,一直是一個與民族存亡息息相關的緊迫問題」,由此得出「受害的『封建』女性形象之所以根深蒂固,在某種程度上是出自一種分析上的混淆,即錯誤地將標準的規定視為經歷過的現實」的結論。2

  高彥頤的著作扭轉了既定的研究範式,把中國婦女從祥林嫂塑造成才女。但這無疑也是矯枉過正的體現,從而又落入了五四新文化份子的宣傳陷阱。新文化運動之後,新女性儼然成為新時期的才女。新文化份子為推行婦女解放的主張,紛紛拿新女性大做文章。這本身就暴露了新文化份子在呼籲婦女解放中的策略與手段。女性的真實境遇與形象對他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以改寫境遇與塑造形象,為國民啟蒙鼓吹。這就牽涉到五四婦女史觀最初的製作與生產。五四婦女史觀到底是怎樣被新文化份子製作和生產出來的呢?既往的女性研究只是一味地沿襲五四婦女史觀而不曾加以追問,即使標榜女性視角的高彥頤也沒有深究,但是,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或許比單純的理論批判來得重要。趙五貞自殺事件恰是了解五四婦女史觀的製作過程與產生機制的一個很好的標本。

  1919年11月15日,長沙《大公報》以〈新娘輿中自刎之慘聞〉為題,率先報導了趙五貞自殺事件。隨後,長沙報界圍繞這一事件就婚制改革、婦女解放等問題進行了長達一個多月的自由討論。《大公報》和《女界鐘》是此次討論的中心陣地。毛澤東、龍彝(兼公)等一大批湖南新文化精英及報界主筆均參與了討論。一時間,輿論聚焦,莫此為甚。而通過對這場討論的簡單梳理,我們將會發現,報界如何引導輿論,又如何讓位、屈從於輿論;與此同時,我們還將發現,輿論精英如何就婚姻問題、女子問題「借屍還魂」,把趙五貞塑造成 「為女界爭解放的急先鋒,為人類由黑t而爭光明的衝鋒隊」3。事實上,經此爭論與渲染,在此後的歷史書寫中,趙五貞之死已經作為婦女解放的象徵性事件定格下來。4故此,本文的探究也就顯得不無必要了。

二 新聞:真相調查與強勢報導

1、自殺新聞的披露、追蹤及其真相探究

  長沙南陽街22歲的趙女「曾在某學校畢業,工刺繡,善縫紉」,遵循父母之命,擇配吳姓商人為夫,於1919年11月14日舉行婚禮。婚禮採用傳統形式,新娘乘坐喜轎由吳家的接親隊伍迎娶入門。然而,迎親隊伍「行至青石橋協中孚南貨店門首,抬喜轎者忽見新娘轎內滴出鮮血,牽絲不斷」。待隊伍到達吳家門外,媒人揭開轎簾,「但見新娘仰面而臥,頸項割有刀痕,寬約寸餘,血如泉湧,奄奄一息」,「隨在轎中尋出剃頭刀一把,早已鮮血模糊」。後雖經搶救,新娘還是於當天身亡。5

  以上新娘自殺事件的梗概源自長沙《大公報》最初的新聞報導。在隨後幾天的時間內,《大公報》又陸續以較大篇幅對此事進行了追蹤報導。6一方面對新娘的家庭狀況作了調查,另一方面甚至對自刎事件最初報導的若干細節作了修補,以此顯示該報對事件真相的執著與探究。比如,在名為〈新娘自刎案前因後果〉的報導中,報社記者披露了媒人佘四婆婆在此事中所扮演的角色。原來吳、趙的姻緣是佘四婆婆說合而成的。而且就在女方聽說男方的母親惡聲播傳,恐婚後受其虐待,而有悔婚之意的時候,也是這個佘四婆婆從中化解危機,才使婚事最終告成。佘四婆婆是婚事的主媒,她在報導中的出現完全是記者進一步調查真相的必然結果,但與此同時,她的出現也有意無意地給此後的輿論批評要求打破媒人制度樹立了靶子。關於這一點,我將在後文再作分析。

  當然,鑒於事件的當事人(新娘)已經死去,而無法開口說出自殺的原因,社會反應一直處於眾說紛紜狀態,其中不乏惡意揣測與迷信說教。該報對此仍能秉持客觀立場,採取審慎的「開放性報導」。在無法求得客觀一致的解釋的時候,呈現真相的唯一方法就是不故意遺漏每一種解釋,不偏不倚。依照這一原則,《大公報》將社會上有關新娘自刎原因的解釋整合為三種說法。

  其一,雙方納聘之後,新郎吳鳳林即與新娘的胞兄一同遠赴漢口做生意,眼見婚期日近,而新郎卻一去不返,男方一再要求推遲婚期,於是謠言蜂起,稱新郎在漢口犯事被捕坐牢。新娘信以為真,反過來要求男方另擇婚期,意在等胞兄回家,以詢明新郎在漢真相再定拒從。不料,新郎趕在喜期前一天到家,於是男方堅決不同意改期。新娘自此心萌死志。

  其二,新娘原曾許配某氏,未嫁夫亡,而新娘立志不再嫁人。佘四婆婆說合趙吳兩家之後,女方一度悔婚的原因正在於此。新娘並曾對其母說,前夫托夢,要她守節。而新婚已定,新娘煩悶不已,曾自縊,遇救而倖免一死。女方遂正式向男方悔婚,男方不肯。無奈之下,新娘實施了二次自殺。

  其三,有人說新娘年只二十,而新郎年已四十有餘,兼又二婚,所以新娘心有不願。無奈新娘父母看重男方聘禮甚多,故私自答應婚事。出嫁當日,新娘不肯起床裝扮,其父賞了她兩個巴掌。新娘申訴無門,從也不是,不從也不是,最終選擇了自刎。

  特別值得留意的是,在〈新娘自刎案之餘聞〉一文的「編者附志」中,報社編輯指出了真相「至今還不得明白」的原因是,「因為到男女兩家調查,都是查不出真相的。問到兩家的親戚鄰居,就是人各一說」。這裏無疑表明了記者尋求旁證的努力,以及對事件相關責任者在解釋上的利我傾向的不信任。這些調查原則被記者很好地認識與堅持,也顯示了記者在追求客觀敘述上的自我期待與自我約束。編者又說:「此事發生已經三日,本報不能把他的真相確查出來,實在抱愧得狠〔很〕。但是本報卻不敢說據定那〔哪〕說為是。既正竭力搜求第二第三種事實的確證,候訪到了可靠消息,即當據實宣布。」此處更明白無誤地傳達出報社在真相調查上的宗旨。

  然而,儘管報社對真相調查表現出主觀的努力,我們從上述三種自殺原因的說法中仍能解讀出一些不同的面相。其中第一種說法是記者著墨最多的,很可能代表了部分真相,但在解釋上仍顯得乏力和模糊。而第二種恐怕是封建份子在有意渲染貞婦節女的傳統婚姻觀。第三種則顯然是新文化精英的解釋策略,它蘊含了要求婦女衝決封建買辦婚姻網羅乃至以死相抗的期待。《大公報》記者雖然職在探求真相,但仍難免被輿論所左右。

  因此,我們看到一種悖論,羅列真相原因既是靠近真相展示客觀的新聞手段,也是社會階層在建構真相以服務主觀意圖的有效途徑,也就是說,該報導在靠近真相的同時,也正在逐步遠離真相。從某種意義上說,報紙在提供輿論陣地、引導輿論方向的同時,也常常被輿論所控制和利用。

2、強勢報導與輿論介入

  《大公報》連日來對自刎事件的關注,實際上是在推行一種強勢報導。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已經看到這種強勢報導是為配合真相調查而展開的。但是,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當注意到促使報社採取強勢報導的其他動因。

  其一,新娘自刎作為一個新聞事件,本身就是報紙的一個看點。「自殺決不可能與法律和道德無關;這就是說,自殺總是有足夠的重要性,可以引起公眾意識的注意。」7因此,從報社經營策略的角度看,對新娘自殺事件的持續報導,也有基於吸引讀者、擴大受眾的考慮。

  其二,民初的報業已很成熟,報紙的資訊容量也大有提升,每天都有無數的新聞披諸報端,又有無數的新聞被資訊的海洋淹沒,難以激起持續的反響與注目。就在趙五貞自刎事件發生的同一時期,天津《大公報》也披露了揚州船娘銀貞子抗婚投河自盡的「慘新聞」8,但是該報並沒有對此採取強勢報導策略,以至於在社會上不能形成輿論的波瀾,此事終於沒人過問。由此觀之,長沙《大公報》對趙五貞事件的特別關注,正是意識到這個新聞的社會價值所在,有意製造轟動效應。

  其三,對新娘自刎事件的強勢報導,事實上還是報社與社會輿論精英達成共識和互動的結果。此事一經披露,即有湖南本土的新文化精英對此進行評說,此後,隨著報導的加強,輿論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也愈發加大和加深。在某種意義上說,強勢報導只是在為輿論提供素材,以使他們能夠有的放矢。這也正是報紙新聞從引導到受制於輿論的動態過程。

三 「研究」:婚制改革與內部爭論

  與新娘自刎新聞的首次披露同步,當天的《大公報》登載了此事的兩則短評。9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則短評的立論點相當一致,均是摒除新聞真相的煩瑣探究,而徑直將新娘的死因歸罪於舊式婚姻、干涉婚姻。雖然天籟的評論中也指出街談巷議中關於新娘死因的三種說法,但這三種說法,即「新娘嫌新郎年紀老大」、新娘「不肯填房」、新娘恐過門後受新郎之母「虐待」10,都是服務於新娘不願屈從舊式婚姻的主觀論斷,顯然是經過作者淨化的結果,而諸如新娘「曾許配某姓」、不願改適他人11的符合保守貞節觀的說法,則被作者有意地過濾掉了。事實上,這樣的處理方式與作者的新文化立場有關。

  新文化運動伊始,女子問題就一直是《新青年》雜誌的核心關注點之一,並曾特意發布啟事,徵集女同胞諸君對「女子教育」、「女子職業」、「結婚」、「離婚」等「關於女子諸重大問題」的看法。12北京的新文化運動在五四前後全面波及長沙,一批本土的新文化份子開始利用輿論主導「社會改造」、「思想革新」、「婦女解放」等新文化命題。13因此,從更廣闊的時空延展上看,有關趙五貞自殺事件的輿論,均是新文化運動孕育的結果。具體到天籟的評論故意遺漏新娘守節不願再嫁的可能性,則無疑是《新青年》作者群認為婦女守節乃是「愚不可及」這種反傳統觀點的遠端折射。14在新文化份子的價值言說體系下,新娘自殺新聞的真相追究是沒有意義的,只有事件本身才具社會意義,值得「研究」。當時的論者對此說得很清楚:

自從趙五貞自殺,我們得著一個「有證據有激刺」的好題目,大家便好痛痛快快將婚姻問題研究一番。至於趙五貞本身,不管他死的如何,總是不願且不自由,總是舊式婚姻的罪惡,所以不必再將他死的原因盡地研究。「得清流一段,便可自飲自濯」,這其間盡有許多文章可以做哩。15

  這既是夫子自道,也是當時湖南新文化份子的心聲代言。在婚制改革話語下,新娘自殺事件在輿論層面已經失去鮮活的新聞質感,而成為封存起來的研究素材。新文化份子採取了「借屍還魂」的輿論策略,借新娘的屍體來召喚自由婚姻與婦女解放的靈魂。新聞在這裏成為了歷史,探求真相的記者也被追究意義的研究者所替代。

  面對當時報紙上長篇累牘的關於新娘自殺事件的「研究成果」,有些人說此事「盡可以收場了」。但是新文化份子不以為然,他們要「借著這個眼前好題目來研究婚姻問題呢」。16明乎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大公報》為甚麼將此事的絕大部分評論發表於「研究」欄目之下了。17這場婚制改革的大討論在一定程度上實踐了新文化運動的意義建構,也使五四之後的長沙報業在新文化輿論上實現了與時代主題的對接與對話。

  正是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新文化份子就婚制改革問題各抒己見。但是,他們的聲音並不總是和諧,其間也有思想的碰撞。於是,必要的爭論與闡明觀點也就不可避免。

1、環境殺人還是新娘自殺

  承續天籟、兼公的社會批判視角,毛澤東在新娘自殺一事上持「環境殺人」的觀點。他指出,趙五貞所處的「三角形鐵網」(社會、母家、夫家)的環境「逼著他求死」,而假使其中的一面不是鐵網或鐵網開放著,可以容忍她的「自由意志」,那麼趙五貞不至於自殺。18殷柏卻不十分贊同毛澤東將新娘自殺完全說成是「環境的罪惡」。他強調,趙五貞自殺太趨向於「消極的方面」,而沒有實行「自由戀愛」或「逃亡」等積極辦法,因而是「可惜」的:

〔趙女士〕不拿他的積極主張顯耀他那「冰清玉潔」似的精神出來,和現在這些講「解放」、「改造」的人,同在這黑暗污濁的社會裏,大大做出一番奮鬥的工夫,倒要這些講「解放」、「改造」的人,用「嗚呼哀哉」的字眼,來歎息你,用「自由戀愛」的牌子,來尊崇你,這樣我就要說你的性質太懶惰了,精神太腐敗了,拼命一死,也不見得在社會上有甚麼樣的代價。

  不僅如此,殷柏出於對「批評所發生的影響方面」的考慮,也覺得不應如毛澤東一樣將自殺完全歸咎於「環境的罪惡」,否則,身處同樣環境的人都要「學趙女士銷〔消〕極的辦法,僥倖委〔諉〕過於他的環境,而圖得輿論滿意的稱讚」,那麼自殺就會成風,後果不堪設想。19

  兩天後,毛澤東的回應文章〈「社會萬惡」與趙女士〉同樣刊登在《大公報》上。他表示贊成殷柏「積極的議論」和「奮厲的主張」,在自殺問題上,也已擬定寫一篇〈非自殺〉的文章,可見兩人的主張「還算是一致不悖」。然而,與殷柏不能「放鬆趙女士的本身」一樣,毛澤東「到底不能放鬆『社會』」。他亦有他的深層考慮與現實關懷:

社會裏面既含有可使趙女士死的「故」,這社會便是一種極危險的東西。他可以使趙女士死,他又可以使錢女士、孫女士、李女士死;他可以使「女」死,他又可以使「男」死。

  正因此,他才要高呼「社會萬惡」以「警覺我們未死的同類」。此外,他還重點分析了趙五貞不可能實行積極「逃亡」的原因在於「男女極端隔絕」的社會環境,以此打破殷柏臆想出來的娜拉出走式的浪漫情境。20

  通過閱讀、比較當時新文化份子的評論文章,我們可以知道,在毛、殷兩人的爭論中,毛澤東的「環境殺人」與「社會萬惡」論佔有更大的市場。21但是,平心而論,正如毛、殷兩人在文章中所宣稱的,他們的分歧並沒有想像的大,只是隨著各自關注角度(社會、個人)的不同而呈現分歧而已。至於殷柏所強調與提防的自殺方式,毛澤東也深為認同,這就轉入了關於自殺可不可取的另一場爭論之中。很明顯,這一次,毛、殷站在了同一陣地上。

2、自殺可不可取

  新文化份子對新娘自殺普遍持不可取的態度,不是如殷柏認為自殺屬消極行為,就是如毛澤東認為自殺係萬惡社會的犧牲品。然而,亦有論者對他們這一觀點進行了全盤否定,認為他們都犯了「論點錯誤」的毛病,把「一件最快心的最可喜的事」變成了「一件極慘極哀的事」,並說「趙女士如真有靈」,看了他們的灰色論調一定會「笑得肚痛」。這位論者雖然也認為「環境像桎梏鐐銬一樣」,但他不承認新娘自殺是一種屈服,相反地,他把新娘自殺提升到「安重根義士」的高度進行頌揚:

你看伊雖不能把伊的環境打到滑鐵盧去,自覓美洲,卻不願意做環境的俘虜,寧做個殉自己意志的犧牲者。剃刀一揮,伊的自殺成功了。清清白白的女兒身,依然是「無瑕白璧」,任你環境怎樣壓迫,絕對的不能征伏〔服〕伊,玷污伊一絲半點。哈哈,趙姓姐姐呵,你現在何等灑脫,何等自由,你的力量真大,你的計劃真妙。……諸君,我們要認定伊是個自動的犧牲者,這些都不必為伊著慮。怕只怕犧牲了一個安重根義士,高麗依然變成了別人的魚肉,那才教死的趙姓姐姐「泉下吞聲」呢。22

  毛澤東也曾高呼「趙女士萬歲」23,但那是針對趙女士的人格而言的,至於趙女士自殺的方式,他有著更為理性的看法。在〈非自殺〉一文中,毛澤東直陳對新曼狂熱為自殺叫好的觀點「頗難表示贊成之意」:「吾人並無尊敬『自殺』本身的感情,所以尊敬壯烈的自殺,乃是尊敬他的『難能』及『反抗強權』兩點。……吾人既並無尊敬『自殺』本身的感情,則『自殺』一事,應該反對。至於『難能』一點的尊敬,吾人應於別處求之,不應求之於慘酷的自殺。『反抗強權』一點,吾人應求之於奮鬥。」具體到趙女士的情境,「他的自殺,只於『人格保全』上有『相對』的價值。」24這一論定最終否定了新曼的自殺觀,並趨向於殷柏所提出的「自殺消極論」。也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說某些觀點對立的毛、殷在看待自殺的態度上是不謀而合的。25

3、新娘有無人格

  女子人格,即「女子精神的獨立」26,是新文化精英倡言婦女解放的立論起點。他們一方面指陳女子精神自由受到社會束縛而不得獨立,因而亟需求得解放,另一方面也在尋找或者構建具有獨立精神與人格的女子,以樹立榜樣,並證明女子獨立的可能性與可行性。對於新娘自殺事件的研究者而言,他們正是普遍性地在踐行這樣的話語策略。

  殷柏出於對消極自殺的否認,故而極端地斥責趙五貞「不能自強自立」,「自暴自棄」,「有惰性無判斷力」。在上述的雙重話語策略中,他完全傾向於指摘趙五貞無人格,而將其視為「被壓死於那最古式不自然的『貞節』牌子的下面」的又一個舊社會的殉葬品。27也就是說,殷柏不認同一些論者對趙五貞精神與人格的尊崇,也不認為趙五貞可以成為女子解放的榜樣,他只是強調,趙五貞之死可以成為控訴舊社會的工具,以此呼籲女子解放,免得更多的女子重蹈覆轍。相反地,新曼出於對新娘自殺的狂熱認同,故而也極端地拔高趙五貞的人格,把她比擬為爭取朝鮮獨立的「安重根義士」。28他的意圖也很明顯,就是要塑造趙五貞為女子解放的急先鋒。但是,人們不禁要問,趙五貞的家庭與教育背景曾給予她獨立人格的養成嗎?她是人格愚昧如殷柏所斥,還是人格覺醒如新曼所捧呢?

  對此,一些論者通過新聞報導了解趙五貞的背景,指出她是「一個未受完全教育的人,雖有愛自由的決心,但是那〔哪〕有那種學識魄力出與這惡魔奮鬥呢」。29因此,新曼毫無節制的推崇實在是誇大其詞。既然她不是一個「已經有解放思想的人」,那麼殷柏的斥責也就有求全責備之嫌了。30在此基礎上,新文化份子對如何表述新娘人格的話語策略進行了折中與調適。其中最著名的調和言論,當屬毛澤東的「沒人格與有人格」論。

  毛澤東的論述策略是這樣展開的:趙女士如有人格,則有自由意志,亦不會自殺,然而中國的家庭制度、婚姻制度不能夠尊崇她容許她,所以「趙女士沒有人格」,這是環境迫使她沒有人格;至於趙女士本身,雖處不容她有人格的家庭之中,但她選擇了自殺,也就選擇了自由,在生命的最後一瞬間,她的人格顯現了,所以「趙女士有人格」。31說到底,毛澤東的論述仍是圍繞女子解放的現實需要鋪開的,也是五四時期新文化精英論述女子問題的一種慣用技巧。這樣的論述既控訴了社會之罪惡,又展現了女子之高潔,可謂女子解放話語上的一箭雙雕。

  此處特意要指出的是,就在新娘趙五貞自殺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的時候,長沙又發生了一起「婚姻奇案」,有一位常女士不顧母親反對,自行前往男家成婚,在某種程度上打破了包辦婚姻,實現了自由戀愛。32此事一經披露,也引起新文化份子的極大關注。他們尤其注重常女士反抗舊式婚姻的出走方式,並與趙五貞的自殺方式進行比較,指出兩者「都是舊式婚姻的反響」,而在人格評判上,則更為推舉常女士「能把智力保障他的自由意志」,認為她是「有人格」的。33

  此後,有關女子反抗舊有制度的方式選擇,都會被新文化份子當作品評人格的要件之一,並與趙五貞的自殺方式進行代價衡量。1920年初,長沙女子李欣淑因不滿「頑固家庭」的包辦婚姻,決然出走,前往北京參加工讀互助團。34李欣淑的教育背景與趙、常相比,有所不同,她畢業於自治女校,常讀《新青年》、《新潮》等進步雜誌,可以說是新文化運動薰陶下的第一代女性。因此,她的選擇方式──出走與參加工讀互助團,在新文化份子看來,也顯得有意義得多,進步得多。論者對她人格的讚譽也極盡所能,將其標榜為「長沙第一個積極奮鬥的」女性,而無須像對待趙五貞一樣,需要不斷爭論舊式女子的人格有無問題。35以上所有這些比較事件的論述,均可視為趙五貞人格爭論的後續。

4、婚制如何改革

  五四時期,通過新文化精英的譯介與鼓吹,易卜生的名劇《娜拉》(亦譯作《玩偶之家》)風行一時。娜拉一度成為女權主義的代言人,而其出走曾經鼓動過多少婦女掙脫家庭束縛、追求自由人格。前述李欣淑就是一個娜拉式的典型。如果我們拋開人格爭論來看待自殺與出走的抉擇,就會發現,在當時的價值天秤上,女子自殺不啻於一種極端的「出走」。但是,一如此後對於娜拉走後怎麼辦的討論,趙五貞自殺之後,社會輿論應該怎麼辦?是鼓勵女子繼續走極端的反抗之路,還是從社會風俗層面消解封建傳統的魅影?當時即有論者提出這樣的疑問:

趙女士死了,我想大千世界還有無量數像趙女士這類的人,還有無量數像趙女士父母的父母,以後本人對於本身問題到底只有死之一法?還有其他救濟的辦法?做父母的還是要拘守那種「吾先君莫之行也,至於子之身而反之不可」逼著女兒朝死路走?還是也有商量的餘地?36

  前文已經述及,自殺反抗得不到普遍的認同,因此,新文化份子幾乎不約而同地從改造環境入手,希望求得女子解放的治標藥方。兼公一語中的地指出:「要對自殺的想一個絕源的方法。絕源的方法,便是改造環境。替趙女士一類自殺的人想個絕源方法,便是改良婚制,實行結婚自由。」37對此,毛澤東提出應該就「婚制如何改革」的問題進行討究。38

  在對婚制改革的具體設想,尤其是對父母代辦婚姻的問題上,湖南新文化份子產生了和緩與激進的兩種思路。其中,緯文、筠園、不平等人提出的方案代表了和緩派的主張。歸納起來,他們的主要觀點是,主張父母作為子女婚姻的參與者,反對無限制的自由婚姻。39而其主要依據在於,「國人多不解自由的『真諦』」,未必都達到自由結婚的程度。40

  這種頗帶國情色彩的論調在當時看來,卻非空穴來風,其時即有論者看到社會有一幫「無聊──沒有修養的──的人」打著自由、解放的旗號來滿足「他的──非人生的──欲望」,並為此慨歎「解放解放世間許多人假汝以為罪惡」。41或許有見及此,緯文表示反對「極端」、「急切」的婚制改造,而實行「折中」的辦法,其具體對策為:(一)改定結婚的年齡;(二)兒女自行擇合經父兄鑒定;(三)由父母擇合經兒女的許可。42

  激進的毛澤東卻對緩和派的主張不以為然,批評他們的議論「對於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一點,尚多徘徊兩可之談,未明絕對難侵之理」。他強調,「子女的婚姻,父母絕對不能干涉。在子女方面,對於父母干涉自己的婚姻,應為絕對的拒絕」,只有如此,「資本主義的婚姻才可廢止,戀愛中心主義的婚姻才可成立,真正得到戀愛幸福的夫婦才可出現」。43

  應該指出,激進派的立論依據較緩和派薄弱,他們更多的是情緒積累,而非理性分析。當時的激進派大多主張追究新娘自刎一案的主要相關者趙海樓夫婦和媒人佘四婆婆的法律責任。44隨著這種懲辦元兇的情緒的擴散,毛澤東甚至認為「天下類於趙女士父母的父母都要入獄」45,因為在激進者看來,只要父母主婚的事存在,「危險的種子終伏在裏面」,「其極必有子女自殺的事」46

  需要表明的是,筆者在此重新審讀當年這場婚制改革的激進與和緩之爭,目的並不在於點明誰對誰錯,而在於求解造成兩派分歧的認識背景。五四時期,新文化精英在婚制改革的精神與理論上走得很遠,自由戀愛、獨身主義、無後主義等主張鋪天蓋地,席捲輿論,但是在個人標準與日常行為層面上,他們往往屈從傳統,屈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為「禮教中人」。胡適的婚姻就是一個例子。47因此,緩和派的主張主要在於避免理論上的凌空虛蹈,以求在實踐層面上的落實與可行。

  但是,對於激進派而言,他們似乎也有他們的道理。魯迅曾在一次講演中回顧新文化運動的激進策略時指出:「中國人的性情是總喜歡調和、折中的。譬如你說,這屋子太暗,須在這裏開一個窗,大家一定不允許的。但如果你主張拆掉屋頂,他們就會來調和,願意開窗了。沒有更激烈的主張,他們總連平和的改革也不肯行。」48這話大抵也可以作為婚制改革激進主張者的某種心理期盼與言說策略。據此,激進派的主張在實踐效果上當與緩和派的主張殊途同歸。

四 建構:共識與爭奪

1、「研究」中的一些共識

   通過上文的梳理,新文化份子對於婚制改革爭論的某些面相基本得到了清晰的呈現。然而,這並不是說,在趙五貞自刎事件的誘發下,新文化份子的分歧日漸擴大;恰恰相反,在新文化份子內部,爭論居於次要位置,而共識處於主流地位,而且,在爭論的背景下,相互理解與體認,使得分歧反有消弭的趨勢。

  首先,新娘自刎事件的發生,在客觀上講僅是一次偶然事件。但在新文化份子看來,偶然之中實含有必然性,「當這個女子解放聲浪日高的時候,居然有這種慘劇演在我們的眼前」,難道不又是「萬惡的婚姻制度」從中作梗嗎?49基於這種新文化認知體系的下意識推理,新文化份子普遍認識到婚制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前提下,新文化份子的爭論才被認為是內部的協調,而不致被納入新舊兩大陣營的交鋒之中。

  其次,即使處於爭論的狀態下,新文化份子對於婚制改革內容的考慮仍然體現出明顯的同一性,而他們的分歧僅僅表現在緩急輕重之別上。諸如減輕親權、自由戀愛以及由此延及女子教育、女子自立、男女社交公開等等議題,均是新文化份子在討論中所特別注重的。特別是在打破媒人制度上,他們的觀點幾乎如出一轍。前文已經指出,有些新文化份子猶認為「父母之命」可作為自由婚姻的過渡,但是,對於「媒妁之言」,他們不約而同地強烈要求打破。在新娘自刎的悲劇中,佘四婆婆究竟出於甚麼心理或者得了甚麼好處而為吳趙兩家作媒,當時的新聞並沒有揭露,但這並不妨礙新文化份子對於媒人的成見與進一步的醜化。毓瑩對媒人的鞭撻不遺餘力,甚至於惡毒。他聲稱「趙女士的媒人受了七十塊大洋」,大抵是道聽途說,卻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心理使然。又說,中國婚姻關係中「最可惡的是第三者(媒人)夾於其間」,為此,他痛恨並詛咒天下的媒人「天誅地滅,絕子絕孫」。50毛澤東更專門作了〈打破媒人制度〉的文章,指出「要想婚姻改良,便須急將媒制打破,『媒人』、『月老』等話,要從國語辭典中一概刪除」。51

  第三,新文化份子在呼籲婚制改革的時候,除了訴諸女子解放,更多的是借助國族表述。近代以來,國家民族的觀念對身體的介入已經不容抗拒。52邁君賦予趙五貞之死與烈士殉國以「一樣的精神」53,目的顯而易見,正是期望在國族表述的大框架下建構新娘自殺的價值與意義。西堂在議論婚制改革的對策時,也一再強調基於國族民主與強盛的初衷。比如,他這樣運用「群治」的話語策略:「吾嘗以為中國家庭制度,不亟改良,中國群治斷無進步之望。」而在提到設立男女交際機關以打破男女界限的時候,他同樣站在國族的高度來喚起國人的緊迫感:「且縱觀世界各國,其男女界限太嚴者,其國家必衰且弱,如中國土耳其朝鮮等國是也。反是者則其國必富且強,如歐美及日本是也。」 54

  第四,與新聞報導求真求實的追求不同,新文化份子很大程度上在進行著意義的建構,他們在利用輿論鼓吹婚制改革上體現出很高的自覺性。他們一方面認識到「甚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內外之防』,都是造成惡習慣的輿論」,另一方面反其意而行之,提出「若想把這惡習慣打破,須還得藉輿論的力」。而他們對於「建設輿論」已經有了自覺的擔當,主張「多攻擊舊式的婚姻」,「多鼓吹自由的婚姻」。55可以說,新文化份子對於新娘自殺事件的積極研究,正是期待社會與他們的輿論實現共謀的自覺性使然。

2、爭奪新娘:趙貞女、吳趙氏還是趙女士?

  如果僅僅把趙五貞自殺的意義建構局限在新文化內部,那麼,我們無疑已經落入新文化份子輿論宣傳的圈套之中。事實上,五四前後的中國社會一直處於新舊混雜的狀態。新娘之死不僅對於新文化份子的啟蒙言說有正面意義,而且對於傳統保守勢力而言,也有利用價值。1919年初,話劇《終身大事》的排演遭遇恰能反映五四前後新舊兩種婦女觀互為對峙與衝突的特質。56

  一方面新文化精英的輿論鼓吹已經在社會意識中形成婦女解放與自主婚戀的認知圖景,但另一方面,傳統的婦女觀與婚姻觀所扎根的土壤並未見鬆動,哪怕在舞台上飾演一下「出走的娜拉」都要頂著莫大的社會與心理壓力,更不要說在日常生活中搬演一番了。新觀念與舊傳統,心理認知與社會現實,諸如此類的矛盾與偏差時常糾結一體,便塑造出五四一代女性掙扎的人生。在此背景之下,趙五貞自殺的社會意義就顯得尤為錯綜複雜了。

  當新文化份子落力建構新娘之死對於衝決傳統婚姻的時代意義的時候,保守勢力出於維護社會整體秩序的考慮,也在刻意渲染貞婦節女的傳統婚姻觀。因此,長沙《大公報》收到許多歌頌趙五貞的歌辭輓聯,「大概都不離一些『貞烈可欽』、『流芳百世』、『志行貫日月』、『名節重山河』的話,可見舊學說舊信仰的勢力還是大得很」。57更有甚者,在趙五貞的殮葬一節上,湖南檢察廳代表官方介入此事,先是「命吳姓領屍安埋」,繼而檢察官在棺木上「貼一封條,上書吳趙氏」,且令葬於吳氏之公山。此舉連新娘之父趙海樓都聲稱「未體得小女之意,深為抱恨耳」。58新文化份子尤為義憤填膺,認為官方是在有意凌辱趙女士的屍體,「他已經死了,還要將他征服做別人的附屬品」,「女士死而有知,其必不能瞑目矣」。59

  鑒於保守勢力的說辭與官方的處理方式,有的論者提出要「替趙女士開一追悼會」,有的主張「聯合女界全體,舉行遊街示威大會」。但有人認為這樣還不足以使人對趙五貞自殺的進步意義「終久不忘」,故而主張「將趙女士自殺的事情,前前後後編成新劇」,通過演劇「感化人心」。60或許乏人贊助,此事最後不了了之。現在看來,即使有人編劇,也難保不重蹈《終身大事》的遭遇。但是,以趙五貞自殺事件為背景的一些反映女性遭遇的小說卻陸續見諸報端,並引起廣泛反響。比如,小說《掠婚》的作者一開篇便表示對趙五貞的遭遇「憤恨非常」,並將筆下女主人公的不幸遭遇與其自殺一事相提並論。61這些文學形象的塑造與新文化份子的宣傳相互配合,目的在於把保守勢力所褒揚的「趙貞女」62,以及官方所認定的「吳趙氏」,重新塑造成具有獨立人格的女性形象「趙女士」。

五 結語:「五四」婦女史觀的製作

  1928年5月4日,為紀念五四運動九周年,胡適在上海光華大學作了一場講演,歷述五四運動的背景、發生及影響,其中提到婦女的地位在五四之後增高不少:「五四運動之後,國內論壇,對於婦女問題,漸生興趣,各種怪論,亦漸漸發生了;習而久之,怪者不怪,婦女運動,非獨見於報章雜誌,抑且見諸實事之上了!中國的婦女,從此遂跨到解放的一條路上去了。」63

  胡適對五四運動過於推崇,致使此話大有違背史實之處,頗可商榷。首先,國內論壇對於婦女問題的興趣,並非始於五四之後,包括胡適自己在內的新文化精英,早在五四之前就已發表諸多關注婦女問題的文章。其次,五四之後婦女問題也並沒有得到解決,婦女解放之路還很漫長。真實的情況是,五四前後,社會對於婦女問題一直處於新舊混雜、極激進與極保守並存的狀態。明乎此,也就不難理解胡適此話的醉翁之意了:他並不是在表述真實,而是在建構真實。以五四為分水嶺的「壓迫─解放」這一婦女史觀正是五四新文化精英有意無意製作和建構出來的結果。

  具體到趙五貞自殺事件而言,趙五貞並非新文化傳統培養出來的新女性,而是新文化運動建構出來的新女性。從傳統女性到新女性的形象完成過程中,既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首先,五四之後,新文化運動影響湖南,而趙五貞的自殺「成全」了本土新文化份子的輿論需求。其次,趙五貞以新娘的身份在花轎上自殺,一方面滿足了新聞報導尋求刺激、吸引受眾的題材需要,另一方面正如陶毅所言,「穿了新人的衣服,坐了新人的轎」來自殺,「這大可以喚醒一般人之夢」64。從某種意義上說,趙五貞選擇了適當的時間、地點與方式,從而贏得了新聞與輿論的注目。趙五貞之死,預設並造就了五四自主婚姻的一位女性典型。於是,在新文化份子的積極鼓吹之下,五四婦女解放史上的一起公案就被製作出來了。

  湖南本土新文化份子對於趙五貞自刎事件的輿論介入甚深。這一事件在當時乃至現在的婦女解放與婚制改革的定位基本是由這一批新文化份子確立的。其中雖然不乏分歧、爭議與虛構,但是作為一種集體記憶,趙五貞及其自刎事件的架構已經很難更改。

  總之,在死者無知的情況下,趙五貞自殺的意義儼然被新文化力量挾持了。趙五貞的屍體在這裏成為新文化輿論的「武器」65,展示著婦女解放、婚姻自主等時代主題與利益訴求。

 

註釋
1

轉引自高世瑜:〈關於婦女史研究的幾點思考〉,《歷史研究》,2002年第6期。

2 高彥頤著,李志生譯:《閨塾師──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並參見王雪萍:〈《閨塾師》與中國婦女史研究的方法論〉,《婦女研究論叢》,2006年第6期。
3 陳啟民:〈趙五貞女士自刎紀實〉,載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婦女運動歷史研究室編:《五四時期婦女問題文選》(北京:生活&S231;讀書&S231;新知三聯書店,1981),頁206。
4 參見鄧偉志:《近代中國家庭的變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頁89-90;海青:〈傷逝:對民國初年新女性形象的一種解讀〉,載楊念群主編:《新史學(第一卷)──感覺·圖像·敘事》(北京:中華書局,2007),頁73。
5 詳見〈新娘輿中自刎之慘聞〉,《大公報》(長沙版),1919年11月19日。(以下所引《大公報》如無特別註明,均指長沙《大公報》。)
6 參見〈新娘自刎案前因後果〉、〈新娘自刎案之餘聞〉、〈趙五貞自刎案之真象〔相〕〉,《大公報》,1919年11月16、17、19日。
7 迪爾凱姆(Emile Durkheim)著,馮韻文譯:《自殺論》(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頁397。
8 〈慘新聞&S231;小金山下烈女魂〉,《大公報》(天津版),1919年11月26日。
9 天籟:〈舊式婚姻之流毒〉、兼公:〈改革婚制之犧牲者〉,《大公報》,1919年11月15日。
10 天籟:〈舊式婚姻之流毒〉。
11 〈新娘輿中自刎之慘聞〉。
12 〈新青年記者啟事&S231;女子問題〉,《新青年》,卷6號4。
13 〈長沙社會面面觀〉,《新青年》,卷7號1。
14 參見胡適:〈貞操問題〉,《新青年》,卷5號1;魯迅:〈我之節烈觀〉,《新青年》,卷5號2。
15 抱一:〈舊式婚姻的罪惡〉,《大公報》,1919年11月26日。
16 盾:〈看「研究」者不要把題目弄錯了〉,《大公報》,1919年11月24日。
17 《大公報》在固定的版面上開闢有「研究」一欄,一般位於第六版,專門發表切合當下主題的研究文章,尤其鼓勵回應與爭鳴。
18 毛澤東:〈對於趙女士自殺的批評〉,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共湖南省委《毛澤東早期文稿》編輯組編:《毛澤東早期文稿(1912.6-1920.11)》(長沙:湖南出版社,1990),頁413-414。
19 殷柏:〈對於趙女士「自殺的批評」的批評〉,《大公報》,1919年11月19日。
20 毛澤東:〈「社會萬惡」與趙女士〉,《毛澤東早期文稿》,頁424-427。
21 參見兼公:〈我對於趙女士自殺的雜感〉、汝霖:〈我對於趙女士自殺案的主張〉、新城:〈革改婚制先決的一個問題〉,《大公報》,1919年11月17、17、23日。
22 〈趙女士自殺案的「輿論」&S231;新曼君投稿〉,《大公報》,1919年11月20日。無獨有偶,長沙《女界鐘》也以鏗鏘的詩行,表達了對新娘自殺的歡呼:「犧牲!犧牲!!∕代價!代價!!∕為自由而流血!!∕甯流血以爭自由!!∕趙女士萬歲!!∕中國女子的前途萬歲!!」見陳啟民:〈趙五貞女士自刎紀實〉,《五四時期婦女問題文選》,頁205。
23 毛澤東:〈趙女士的人格問題〉,《毛澤東早期文稿》,頁417。
24 毛澤東:〈非自殺〉,《毛澤東早期文稿》,頁429-433。
25 其他一些論者也有同樣的看法。比如,柏榮也以自殺為「無能力屈服的表示」,而希望大家「向積極的方面去做,無論遇著甚麼惡魔,總總盡力的和他奮鬥,決不可出於無能力的自殺」。見柏榮:〈我對於趙女士自殺後的意見〉,《大公報》,1919年11月22日。
26 李達:〈女子解放論〉,原載《解放與改造》,卷1號3,署名李鶴鳴,收入《五四時期婦女問題文選》,頁45。
27 殷柏:〈對於趙女士「自殺的批評」的批評〉。
28 〈趙女士自殺案的「輿論」&S231;新曼君投稿〉。
29 〈趙女士自殺案的「輿論」&S231;蘇君閏波投稿〉,《大公報》,1919年11月20日。
30 邁君:〈我對於趙女士自殺的感想〉,《大公報》,1919年11月21日。
31 毛澤東:〈趙女士的人格問題〉,《毛澤東早期文稿》,頁416-417。
32 詳見〈又一婚姻奇案&S231;新婦自往男家〉,《大公報》,1919年11月18日。
33 兼公:〈趙常兩女士的人格〉,《大公報》,1919年11月18日。
34 詳見熱:〈長沙第一個積極奮鬥的──李欣淑女士〉,《大公報》,1920年2月17、18日。
35 確實,也有論者舊事重提,指出「去年趙女士之死,是一個消極的辦法,只可驚醒一班〔幫〕老朽的迷夢,卻不可做我們青年人的模範」,並批評趙五貞仍是「抱一個『從一而終』的主義,毫沒有一絲的新思想參入其間」,而李欣淑在行動上、思想上均突破了趙五貞的局限性,是「湖南自從新思想輸入以來,能夠徹底了解新思想的,能夠貫徹自己主張的,能夠不顧社會毀譽的,能夠實行奮鬥生活的」第一人。見香蘇:〈李欣淑女士出走後所發生的影響〉,《大公報》,1920年2月28日。
36 陶毅:〈關於趙女士自刎以後的言論(選登)(一)〉,《五四時期婦女問題文選》,頁203。  
37 兼公:〈我對於趙女士自殺的雜感〉。
38 毛澤東:〈改革婚制問題〉,《毛澤東早期文稿》,頁420。
39 〈趙女士自殺案的「輿論」&S231;不平君投稿〉、緯文:〈婚制改造問題〉、筠園:〈我的改革婚制談〉,《大公報》,1919年11月20、20、21日。
40 緯文:〈婚制改造問題〉,《大公報》,1919年11月20日。
41 潤余女士:〈婦女解放的急務和非法解放的罪惡〉,《大公報》,1919年12月12日。
42 緯文:〈婚制改造問題〉。
43 毛澤東:〈戀愛問題──少年人與老年人〉,《毛澤東早期文稿》,頁435-437。
44 參見汝霖:〈我對於趙女士自殺案的主張〉,《大公報》,1919年11月19日;西堂:〈論趙女士自殺事〉,《大公報》,1919年11月24日。
45 毛澤東:〈趙女士的人格問題〉,《毛澤東早期文稿》,頁417。
46 平子:〈我不贊成父母主婚〉,《大公報》,1919年11月22日。
47 周明之:〈五四時期思想文化的衝突--以胡適的婚姻為例〉,載汪榮祖編:《五四研究論文集》(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9)。
48 魯迅:〈無聲的中國──二月十六日在香港青年會講〉,《魯迅雜文代表作全編》(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4),頁112。
49 陶毅:〈關於趙女士自刎以後的言論(選登)(一)〉,《五四時期婦女問題文選》,頁202。
50 毓瑩:〈一個問題〉,《大公報》,1919年11月22日。
51 毛澤東:〈打破媒人制度〉,《毛澤東早期文稿》,頁439-441。
52 參見黃金麟:《歷史、身體、國家:近代中國的身體形成(1895-1937)》(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53 邁君:〈我對於趙女士自殺的感想〉。
54 西堂:〈論趙女士自殺事〉。
55 劉渡黃:〈我對於婚姻改造的意見〉,《大公報》,1919年11月29日。
56 胡適:〈終身大事〉,《新青年》,卷6號3。胡適在這齣獨折戲的「跋」中專門以反諷的筆調寫道:「我們常說要提倡寫實主義。如今我這齣戲竟沒有人敢演,可見得一定不是寫實的了。」
57 兼公:〈我對於趙女士自殺的雜感〉。
58 〈趙五貞自刎案之真象〔相〕〉,《大公報》,1919年11月19日。
59 參見陳子博:〈那〔哪〕裏來的吳趙氏〉,《大公報》,1919年11月21日;西堂:〈論趙女士自殺事〉。
60 〈來函照錄〉,《大公報》,1919年11月24日。
61 振鈞:〈掠婚〉,《大公報》,1919年12月6-10日。
62 蟲無:〈趙貞女詩〉,《大公報》,1919年12月5日。
63 胡適:〈五四運動紀念〉,《胡適文集》(2)(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8),頁131。
64 陶毅:〈關於趙女士自刎以後的言論(選登)(一)〉,《五四時期婦女問題文選》,頁203。
65 有關屍體作為武器的論述參見上田信撰、王曉葵譯:〈被展示的屍體〉,載孫江主編:《事件&S231;記憶&S231;敘述》(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吳潤凱 廣東汕頭人,現為南京大學中華民國史研究中心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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